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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自主创新的若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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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9-2 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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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厦门市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和《集美区关于推动产学研合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合作攻关、协作进行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聚集科技资源,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和专利等科技成果到我区实施产业化,保障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进步,推动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对企业在本区申报的产学研合作产业化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从优资助。承担单位应按不少于资助额的10%作为奖金,奖励项目组成员。
二、对企业申报立项的产学研合作市级及以上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区政府按照该项目获得科技部门资助额的10%作为奖金,奖励项目组成员,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相同项目获得本区配套资助或已在本区立项资助或奖励的不再奖励。如何奖励项目组成员,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
三、对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均给予10万元资助。
四、对首次实施发明专利,且被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获得“厦门市全国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之认定的,给予实施企业10万元资助。
五、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实施各级各类产业化科技计划中,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职务发明人个人3万元。
六、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须是本区常住居民且服务于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并获得“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的,本区按照1:1配套比例资助(本措施适用于2011年7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七、高校师生和科研院所研究人员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在我区创办的科技企业,符合“天使资金”和“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创新计划”等项目规定的,优先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经费资助。
八、根据产业界需求和组织的便利性,由区政府与高校合作,为辖区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将由区政府适当资助。
九、鼓励中介机构引进科技孵化与中试项目到我区落户创业,对中介机构为开办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免费服务工作的,由开办好的企业出具证明,并报科技局备案;每办好一家企业,给予中介机构2千元的奖励。
十、附则
(一)本措施所指“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的各类企业。
(二)各类奖励资助均应事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凡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本措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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