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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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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5-9 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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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加强厦门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本市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为产业创新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中介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科技资源,为本市高新技术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面提高本市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百亿工程,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平台的策划、辅导、论证、立项、监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市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计划,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创新平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平台任务
第八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技术研发平台:着重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中介服务平台:收集分析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跟踪产业技术发展动态,为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试验分析测试服务,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等查询服务。
(四)成果转化平台: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新技术新工艺中试、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创新园区(基地),提供孵化和产业化综合配套服务。
第四章 平台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结合当年度财政预算,采用“组织策划、公开征集”方式,引导平台建设。
(一)组织策划: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提出平台的建设目标、条件、要求,策划能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的平台,辅导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公开征集:发布申报平台建设通知,明确建设平台的领域、方向和申报的条件、要求、时间、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条 平台立项程序包括: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平台建设条件要求,提交平台建设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审。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考察调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辅导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平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论证。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立项。市科技局提出平台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提出平台立项及资金安排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市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
(六)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取消平台资格。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资金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如购置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平台项目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平台建设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签订立项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平台资金计划、签订的合同和实际建设进展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平台建设投入运营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平台建设主体的性质和平台类别,给予项目滚动支持或运行经费补助。
(一)以企业为主体承建的技术研发平台,经绩效考核评估合格后,以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滚动支持。申报的项目要侧重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以推动和促进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以市属事业单位为主体承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资源共享平台、中介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经绩效考核评估合格后,根据平台建设主体的性质和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或者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自平台投入运营起三年内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助。
1、承建单位为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平台运行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补助。
2、承建单位为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平台运行经费从科技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平台运行经费的补助方式:
(一)平台包干经费方式。补助资金用于为保障平台正常运行需增加的费用,主要包括平台人员的包干经费和经常性专项。补助标准参照我市非在编人员的包干经费标准和平台新增经常性专项进行核定,人员按市编办核定编制计算。
(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审核后按程序确定补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运行经费补助的平台,要提交年度运行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或购买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如承建单位未达到政府要求的平台建设相关目标,即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平台进行
绩效考核评估,考核情况作为平台申请滚动支持或运行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
考评结果不合格者给予警示教育,当年度不予以支持;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不合格者,终止支持平台建设,该单位三年内不能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平台建设单位每年要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平台建设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停拨市财政科技资助经费,终止支持平台建设和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制度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问题等,导致平台建设不能按期完成;
(二)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偏离建设目标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平台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平台建设原则和方向并且不按要求整改。
(四)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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