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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区科技局立项,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及相关的活动。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营造科技产业化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我区经济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提供服务。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或监理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信息化,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行政审定、公告和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科技工作的重点及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产业经验。

()实施(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或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对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项目实施信誉低的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依托)单位不得再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申请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科技局主要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审查;行业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对承担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审查后,由区科技局组织同行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遴选,由五至七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对评审项目集中讨论,得出综合评审意见。对个别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作为附件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拟定项目安排方案,提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区科技局拟定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安排方案,并提交区政府审批。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应予以公示。年度科技计划文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六条 列入区科技计划的项目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制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并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
.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5、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立项文件及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4、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帮助和协调解决承担单位的实际问题。定期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单位实施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机制。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考核评价结果及评估信用级别作为今后科技计划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对需要变更合同的,双方应重新订立合同,以保证项目的实施。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双方协商,由区科技局做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项目下达单位将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具体监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科研材料费、项目管理费和主要技术人员经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到位、经费支出情况以及产生经济效益采取专项审计管理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三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确定验收的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局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按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为内容的实施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情况。

()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涉及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鉴定一并进行的,应按各自的要求做出结论。

第三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形式,由区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项目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颁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
)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无实用价值的。
  (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
)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
)超过原定计划合同验收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三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合格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区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确因自筹资金未到位造成的,区科技局按比例追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通报,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区科技局不再受理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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