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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实施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三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重点支持年度《申报指南》中所列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贷款合同认定时间以当年度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规定的时间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已付利息计算;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5、创新资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凡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必须通过“厦门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的创新资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九条 服务机构负责资料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审查内容包括内容审查和是否列入年度市科技计划的情况。经推荐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推荐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报项目的企业发出书面的《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科技局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二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市科技局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可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私自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市科技局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任职或担任技术、管理顾问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的企业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市科技局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并可根据有关情况对评估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应在厦门科技信息网等相关网站以及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十九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在公示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批准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向申报项目的企业发出书面的《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订《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负责项目管理和验收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服务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理信息调查表报送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市财政局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实地检查等,提出年度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在合同验收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市科技局可依本规定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合同验收时间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延期仅限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市科技局依据《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其工作规范另行制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并将验收意见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科发字[2000]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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