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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进一步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竞争力提升,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设立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资金是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相对应的地方性资金。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厦门市财政拨款(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创新资金面向在厦门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和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产业化阶段的项目,应是基本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 创新资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厦门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不在本资金支持范围内;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生物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九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且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重点资助初创期企业。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而且企业必须提供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参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年度重点项目指南,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地方立项;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创新资金及其项目管理并入市科技计划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创新资金项目初选、监理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实施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的要求,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
(二)根据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意见,对拟上报市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资料进行规范性整理;
(三)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市科技局领导下负责研究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为制定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指南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第十四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厦门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统一网上申报,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或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服务机构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按有关标准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协助市科技局将项目资料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对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应在项目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确定。市科技局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按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及时将创新资金拔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项目监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由服务中心每年编制预算,报市科技局并经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服务机构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服务机构每年应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执行情况;市科技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资助经费如数上缴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创新资金工作人员及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服务机构违反工作规定、无法履行职责的,将撤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提出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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