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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局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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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8-29 文字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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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和区委有关管理教育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诫勉是指按一定程序,对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人员予以批评警诫的一种思想教育方式。
二、科技局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谈话诫勉: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但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及党团活动和集体活动; 3、对上级的决议、指示、工作部署,消极抵触,贯彻执行不力的;
3、搞派性、自由主义,损害团结和干群关系,影响工作的;
4、违反考勤规定和请销假制度,经常迟到、早退,经指出不改的,或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个人主观不努力,工作敷衍塞责,平庸无实绩,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6、不服从领导分配,不接受批评,顶撞领导,影响机关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7、思想意识、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的;
8、未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或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9、区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提请诫勉的;
10、其他需要实行诫勉的。
三、工作人员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谈话诫勉工作由局领导实施,找被诫勉者谈话时,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要求。
四、 实行诫勉期制度。
1、诫勉期为3—6个月。被诫勉者在诫勉期内应每月向局领导书面汇报工作表现与思想认识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被诫勉者在诫勉期内如能认真改正错误,经考察合格的,诫勉期满后应予宣布解除诫勉。
五、 一年之内连续两次被诫勉的,或诫勉期内被诫勉者又发生新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 谈话诫勉资料作为实施纪律处分,辞退、调整岗位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凡被诫勉者,取消其本年度参与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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