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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时间:2011-3-4    文字大小:【】【】【

  一、执法主体:

  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厦门市集美区科学技术局

  二、执法依据:共12件

  1.法律(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2.行政法规(2件)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地方性法规(5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4)《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落实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5)《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四条: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综合统计、协调与服务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4.地方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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