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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8-8-29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加快“科教兴区”步伐,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和法规精神,参照闽科综〔2002〕30号《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区、镇(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根据“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我区科技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社会发展与软科学研究、科技条件建设、产业化环境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第六条凡在集美辖区内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

  第七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资助、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等3种资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和方式的资助。资助的方式和额度将根据每年科技计划的具体情况和申报项目的特点而确定。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科技项目为核算对象,按全额预算口径进行全成本核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
  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
  修缮费, 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验收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

  (二)计划管理费,指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查新、评估、评审、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后,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科技三项费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所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三章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分管领导确定和审批。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对无偿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工程审核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或工程预决算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五条无偿补助方式的科技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除技术专家外,视情况需要,邀请财经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十八条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三项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镇(街)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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