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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者行为规定
时间:2011-3-4    文字大小:【】【】【

  为规范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者的行为,保正项目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者的行为准则》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组织者行
为规定》。

  一、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是指集美区科技局及其相关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立项、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进行的咨询、评判活动。

  二、项目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应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四、项目评审组织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专家身份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
  (二)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预先不制定或者工作中不执行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
  (四)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五)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纪录的评审专家;
  (六)随意排斥项目申请者或者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七)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九)汇报评审结果时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十)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十一)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与项目责任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十二)违反评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未及时将评审资料收回存档或者销毁,造成丢失、扩散,损害评审对象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三)领取评审费、劳务费,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十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加强廉政监督和机关效能监察。发现区科技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贯彻实施本规定,局领导干部和项目管理直接责任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的执行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区科技局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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